因盗窃他人车牌、进而勒索车主钱财的被告人杨代顺、张怀兴,被辰溪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2年。
杨代顺、张怀兴均系辰溪县辰阳镇居民。2009年10月—2010年3月,两人在辰溪县城先后盗窃他人车牌18块,然后将车牌藏匿,并在失主车上留下手机号码,待车主打电话后,以车牌相要挟,要求失主向户名为吴兰兰的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卡的账户上汇入人民币100—200元不等金额,共计勒索他人财物2000元。
辰溪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述两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对被害人财物相要挟,强索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4条之规定,构成敲诈勒索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湖南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