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车牌后留联系方式索取钱财构成何罪?
撬盗他人车牌照后,在被撬盗车辆的刮雨器上夹上写有联系方式的纸条,待车主与其联系时再索取钱财。3月19日,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对这起盗窃国家机关证件案作出一审判决,以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被告人张国理有期徒刑1年。
被告人张国理系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游河乡村民。2008年11月29日,张国理窜至泾县泾川镇,于当晚至次日凌晨一夜之间,在泾川镇滨江花园小区等多处地方撬盗他人车牌照共17个,并在被撬盗窃车辆的刮雨器上夹上一张写有“上午寻牌,15955631***”字样的纸条,待车主与其联系后,遂向车主索取钱财。车牌照被撬盗后,车主胡某某、曹某某根据张国理留下的联系方式与其取得联系,并按张国理的要求向其指定的账户分别汇入150元后,张国理才将车牌藏匿地方告知二人。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国理明知汽车牌照是国家交通管理部门依法颁发,主要用于证明该车辆的权属及身份,属国家机关证件的范畴,而故意多次盗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机关证件罪,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综上,法院根据被告人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庭审中自愿认罪等情节,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