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庭审中,山东某报社辨称,所刊登的反映出租车撞人事件内容客观真实,并非虚假报道,而报纸刊登李女士的鲁XXX495车牌,系工作中的疏忽,打印错误,系文字性错误,而非原告起诉中所说的主观过错,报社亦在报纸同版的相应位置作出了更正,并向原告作出了道歉,是为原告李女士积极地为消除了影响,而李女士提出的经济损失3万元,不应该得到支持。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女士的鲁XXX495出租车是营运车辆,山东某报误将车号鲁XXX459刊登成李女士的鲁XXX495出租车号,且刊登的文章有车严重伤害受害人的情节,使人们容易对其产生误解,从而给李女士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和名誉权损失。李女士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理由正当,依法应予支持,但要求被告赔偿3万元精神损失过高,应予适当降低。被告山东某报已在相同版面刊登过致歉文章,原告要求被告在同版相同位置再刊登致歉文章,对此项不予支持。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市中区法院一审判决,山东某报社济宁记者站赔偿李女士名誉权损失6000元,山东某报社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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