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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车牌买什么车 租汽车牌照

文|田丽

编辑|王琰

为缓解城市交通拥挤、改善生态环境,一些地方出台了小客车数量调控政策。虽然人们物质生活水平日趋提高,越来越多的人有能力购买“代步”汽车,但拥有小客车指标成了一大难题。有的家庭一辆车也没有,全家人参与摇号却遥遥无期,而有的个人或者家庭却拥有多辆汽车。

“有需求,就有市场”。为规避小客车数量调控政策,指标非法出租现象屡见不鲜,其背后法律风险也接踵而至。

现实生活中,指标所有人将指标非法出租,承租人在租期届满拒绝返还车牌,甚至有的承租人未经车牌所有人同意,将车牌再次出租或转让以获取非法收益。实质上,车牌非法出租,无论出租人还是承租人都存在潜在的法律风险。

出租人的风险

1、租赁期满,车牌“不翼而飞”,无法返还。

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中的观点认为,签署《车牌租赁协议》或类似协议并租赁车牌的行为,扰乱了当地政府对于小客车配置指标调控管理的公共秩序,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车牌租赁协议》无效。

协议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协议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就车牌号的返还问题,因车牌号并非法律意义上的“物”,而是国家通过行政管理手段授予特定人员可以驾驶车辆在道路上行驶的一种“资格”,且其始终登记在出租方名下,因此不存在返还的问题,所以出租方主张返还车牌号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2、出租车牌,有可能导致车牌指标作废。

《〈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实施细则》(2020修订)第三十三条规定,小客车指标确认通知书仅限指标所有人使用。对于经公安、司法机关等调查确认有买卖、变相买卖、出租或者承租、出借或者借用小客车指标确认通知书行为的,由指标管理机构公布指标作废;已使用指标完成车辆登记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撤销机动车登记,由指标管理机构公布指标作废。同时,三年内不予受理该申请人提出的指标申请。

3、车牌出租人可能承担交通事故赔偿或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一千二百零九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非法出租车牌,常见操作是承租人出租车牌,自己购买车,但机动车登记在指标所有人名下。在车牌租赁期间,承租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并且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则由机动车使用人,即车牌承租人承担赔偿责任。车牌出租人作为名义的机动车所有人,若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需要在过错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承租人的风险

针对租赁车牌使用的承租人来说,汽车系其实际购买,也系其实际所有。但因规避小客车数量调控政策,汽车需登记在车牌指标所有人名下。此时,汽车名义上的所有人与实际所有人不一致,租赁车牌的承租人也存有法律风险。

1、因车牌所有人所负的债务,自己购买的汽车被法院强制执行。

车牌承租人实际购买车辆,车辆登记在车牌所有人名下,根据公示原则,汽车所有人为名义登记人,即车牌所有人。若车牌所有人系涉诉被强制执行人,且被发现名下有该特殊动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法院申请对汽车采取扣押措施。

即使车牌承租人以其是车辆的实际所有人为由,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也有被强制执行的风险。比如在(2019)京民申3763号再审案件中,因车牌所有人吴某艺涉诉被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由孙某出资购买并实际使用的登记在吴某艺名下的车辆被法院强制执行。孙某以其是车辆的实际所有人为由,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被法院裁定驳回。后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历经一审、二审、再审,其异议请求最终亦未获得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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