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事故认定书和事故证明如何复核问题,《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以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释义与实务指南(2019年版)》中有明确规定,现将各项规定归纳整理如下,便于工作中实际操作:
2018年5月1日起施行的公安部第146号令,同时也废止了2008年8月17日发布的公安部第104号令,这也就是说,自2018年5月1日之后,交通事故处理时,应该依据新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中的有关规定来执行。
对于交通事故复核来讲,属于由只能由当事人主动进行启动的程序,并不是事故处理中的必然、必经程序,主要是为当事人提供权利救济。
现行有效的程序规定,对旧程序中的原有规定修改的比较大,对认定复核范围进行了扩大,为当事人进行认定复核提供了更多的便利。
一是,事故认定复核中,作出认定的交警大队与其上一级交警支队的职责定位。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二条规定,复核申请人通过作出事故认定的公安交管部门提出复核申请的,作出认定的交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二日内将复核申请连同事故有关材料移送上一级交管部门。
复核申请人直接向上一级公安交管部门提出复核申请的,上一级交管部门应当通知作出事故认定的交管部门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五日内提交案卷材料。
第七十四条规定,上一级公安交管部门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事故处理工作内容进行全面审查,并作出复核结论。
由此可知,在现行有效的程序规定中,作出事故认定的交警大队,在复核工作中,不能拒绝接收当事人递交的复核申请。
当事人对认定有异议的,办案民警应当告知其在规定时限内,既可以向上级支队提出复核申请,也可以向办案大队提出复核申请,至于其向那个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则是自己的选择权利。
如果向支队申请复核,应当直接去支队事故处(郊区县大队的应当向支队的郊县处)所在办公递交申请;如果向大队提出复核申请的,应当告知其向大队负责复核工作的民警提交相关材料。
需要说明的是,交警大队负责复核工作的接待民警,可以是事故中队的民警,也可以是大队法制中队的民警,具体由各单位自行安排。
办案民警在告知当事人复核的途径后,要及时将相关情况转告复核承办民警。对于当事人递交的复核申请,办案民警自己不应该接收相关材料。这既是保护,也是避嫌。
二是,大队负责复核工作民警在接待时,需要协助或者告知申请人完成以下工作:
承办民警接待时,应当向申请人说明,根据办案回避的有关规定,可以选择自行直接去交警支队事故处申请复核,也可以选择由我们代转复核申请书。这种告知,只是权利选择提醒,并不是阻止。
西安支队《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事故复核工作的通知》中规定,支队事故处、郊县处是支队道路交通事故复核案件的承办部门,对接到当事人的复核申请或办案大队转递的复核申请经审核受理的,制作《道路交通事故复核受理通知书》,并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三日内送达各方当事人。
需要特别强调和说明的是,一定要向申请人说明,此时的接收材料,只是为大家提供便利服务,并不等于交警支队的复核受理,只具有代收代转复核申请及相关材料的功能。至于,提交的复核申请是否会被支队受理,以及后续如何进行复核,属于上级的职责范围,届时将由交警支队的复核主管人员向申请人进行通知。
接待工作,最好能有接待音视频记录,或者书面告知记载。
⑵在接待时,要对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初步的审查。审查并不是拒绝,只是明确要求其按规定提供材料,明确地告诉不按规定提供材料可能会有的不利后果。该审查只是形式上的审查,主要依据事故认定书或事故证明中的当事人记载,看申请人是当事人,还是法定代理人、监护人,或者是委托代理人?
从而确定要求申请人提供以下相关材料:
①申请人身份证明。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身份证明,并不只特指居民身份证,应当参照2016年《公安部关于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