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偷卸车牌敲诈钱财的案件,一审判决被告人李建军、周学明犯敲诈勒索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一年,被告人闫仁军犯敲诈勒索罪和盗窃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2006年5月,李建军在广东打工期间购买了三张假身份证,又在河南邓州和湖北襄樊分别用假身份证办理了四张中国邮政储蓄卡和一个手机号码。此后,李建军伙同闫仁军偷卸车牌敲诈失主钱财。2006年6月3日、6月30日、7月8日,两人三次窜至保康县城关镇偷卸乔某等12人的车牌照,以每副车牌100—150元不等的价格索要现金2350元。
2006年7月20日至7月23日,李建军、闫仁军伙同周学明窜至南漳、保康、房县,采取同样的方法敲诈车主付某等11人的现金1430元。
2006年7月21日晚,闫仁军在保康县河西路偷卸车牌时,窜入刘某家中盗走手机两部,价值1022元。
法院审理认为,三名被告人多次共同敲诈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李建军2003年因犯盗窃罪入狱六个月,系累犯,且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本案主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闫仁军在敲诈他人财物过程中,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构成盗窃罪,应数罪并罚。